內在本質的同一性
“法律系統(tǒng)的同一性意味著法律規(guī)范具有統(tǒng)一的界限和脈絡”。其中,脈絡意指一部法律的創(chuàng)制源起、目標方向及發(fā)展歷程,界限則代指決定一類法律身份歸屬的關鍵指標與核心特征。以此為據(jù),碳中和立法與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同一性可從以下方面予以觀察:
其一,立法命題的同源性。如前所述,應對氣候變化法作為一項立法命題肇始于《決議》關于“要把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納入立法工作議程”的要求。而《關于全面加快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對研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重申,更是直接推動應對氣候變化法被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與之類似,碳中和立法之所以引起熱議,最直接的原因即《意見》作出了“研究制定碳中和專項法律”的直接部署。以發(fā)生學視之,盡管當前應對氣候變化法與碳中和立法分處于不同階段,未來走向亦難以預測,但兩者卻遵循著相同的出場邏輯—由政策決議關于加強法治建設、健全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要求脫胎轉化或徑直承襲而得。從驅動力與生成路徑兩方面來看,應對氣候變化法和碳中和立法并非單純基于社會需求自下而上的積極回應,而更多表現(xiàn)為國家意志主導下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
其二,立法意圖的同向性。“所謂的立法意圖是指立法者賦予法律的目的,既體現(xiàn)為一種價值目標,也落實在規(guī)制或改變人們行為模式上”。前述應對氣候變化法建議稿的立法目的條款被設定為“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科學應對全球和區(qū)域氣候變化,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協(xié)調發(fā)展”。雖說建議稿自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一定能夠獲得立法確認,但仍可從中管窺立法者向起草者授意的,其所欲達成的目標或希冀規(guī)范之事。另外,基于《意見》等政策文件關于產業(yè)、能源、交通、城鄉(xiāng)建設等領域的部署便可推測出碳中和立法的應然動機—減少碳排放、增加碳吸收,推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全面綠色轉型。如此來看,應對氣候變化法與碳中和立法在立法意圖方面具有同向性,一并指向綠色低碳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實現(xiàn)。當然,此種同向性僅是大致意義的。畢竟無論立法意圖抑或立法目的,均為一種愿景性表達,也必定是抽象模糊的。
其三,立法歸屬的同類性。受蘇聯(lián)法律體系理論的影響,我國習慣以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為標準劃分法律部門。然而太過側重法律部門的理論考量,容易導致對法治實際發(fā)展狀態(tài)的忽視。作為新興交叉領域的規(guī)范創(chuàng)制,應對氣候變化法與碳中和立法因其對象特殊性和方法多樣性,難以被嚴格地歸為任一法律部門,從而遭遇到身份認同的尷尬。為解決此類問題,有學者提出領域法學的概念,旨在另行建構一套以問題為導向、以領域為基礎的法律集成方法論。置于領域法學視閾下,應對氣候變化法、碳中和立法等相關立法,即便分涉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風險、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紛繁維度,但均能涵攝于應對氣候變化這一表象問題之中,由此便能以此為基點將分屬不同部門、居于不同層級的各類法律規(guī)范編織起來,形成超脫于傳統(tǒng)部門法形式、領域法學意義上的應對氣候變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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