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趨停滯的應對氣候變化法
出于對《決議》提出“要把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納入立法工作議程”的回應,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將視線投向應對氣候變化專門立法,篤定隨著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出臺,現(xiàn)行立法的體系性困境便得破解。2011年前后,國家發(fā)改委將應對氣候變化法列入其2011-2015年立法規(guī)劃,組織多個
專家團隊同時開展起草工作。其中,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建議稿于2012年完成,并面向社會公開征集修改建議。隨后,經(jīng)過多方討論與反復打磨,該建議稿于2014年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而后,應對氣候變化法作為研究項目被正式列入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不難看出,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工作的推進態(tài)勢有條不紊,平均每兩年便會取得階段性進展,而且整體來看已頗具規(guī)模。但正當所有人都認為應對氣候變化法將一路疾行、迅速出臺時,其卻就此戛然而止,未能如愿進入立法程序,至今再無任何進展。
究其原因大抵在于:一是《巴黎協(xié)定》所開創(chuàng)的國家自主貢獻與履約監(jiān)督審查相糅合的全新方案,在相當意義上重塑了全球氣候治理秩序,也直接導致了已有草案的滯后性與不周延性。二是此輪機構改革將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職能由國家發(fā)改委劃轉至生態(tài)環(huán)境部,而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項目則從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經(jīng)濟法室轉交由行政法室推進。負責部門、機構及人員的結構性變動,客觀上使得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進程出現(xiàn)斷檔。三是當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仍處于從起步摸索到總結歸納的過渡階段,而立法者采取漸進式策略,主動放緩應對氣候變化法進程,恰恰彰顯其審慎與理性。另需指出的是,盡管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對于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體系的奠基性意義不言而喻,但此種將全局性的規(guī)范建構寄托于一部法律的結果思維,顯然有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換言之,應對氣候變化是一項龐大且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企圖通過一部應對氣候變化法便實現(xiàn)全面規(guī)制,是極其困難甚至不可能的,反之降低心理預期,系統(tǒng)謀劃并做好長期準備不失為一個更為妥當?shù)牧觥?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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