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以前,智能交通領域的大型項目多為交通管控項目,如道路交通監(jiān)控、信號控制、交通誘導、系統(tǒng)集成等,業(yè)主和發(fā)包方基本上為地方政府,因此智能交通領域的BT項目基本上全部來自交通管控領域。高速公路機電領域的項目也很大,但其中有相當部分為民營資本所組建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所發(fā)包建設,BT項目也不多。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BT項目的好處是,集成商可以在短期內(nèi)匯集資金、設備、人員,完成項目建設調(diào)試,然后抽身參與其他項目;壞處在于,BT項目的合同金額往往超出合同約定,且分包嚴重、項目質(zhì)量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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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交通管控項目多是管理需求而產(chǎn)生的項目,屬于"政府付費"的模式,不能對管理對象進行收費,在運營方面,也不可能產(chǎn)生直接的經(jīng)濟效益。所以經(jīng)濟較發(fā)達的城市和地區(qū)大多采用財政投資建設方式,很少向社會融資,在中西部部分經(jīng)濟實力不足的城市和地區(qū),則傾向于采用BT以及其他融資建設模式,通過分期付款的形式,緩解財政壓力。交通管控項目的"交通違法罰款收入"是直接進入到地方財政賬戶,項目建設和運營方不能參與"交通違法罰款收入"的分成,而且是被國家命令禁止的?,F(xiàn)在有一些地方的項目,項目建設費用的來源,從"交通違法罰款收入"中分期撥付,與以往建設方直接參與分成相比,這一模式是將建設方排除在建設運營之外的,點位設置、設備選型等都由業(yè)主方?jīng)Q定,而以往則是直接由建設方負責,而且設置點位和設備類型在2007年公安部出臺《關于規(guī)范使用道路交通技術(shù)監(jiān)控設備的通知》前,都是不向社會公開的。但這一模式是否違法國家禁令,還沒有明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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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控項目一直以來重硬偏軟,在一些項目中,軟件是作為硬件的附贈服務存在的,項目建成之后,往往缺乏足夠的力量進行維護和運營,也缺乏明確的標準對項目的質(zhì)量進行評價?,F(xiàn)在在一二線城市中,對交通管控系統(tǒng)的運營維護工作已經(jīng)非常重視,千萬級別的運營維護項目也不斷出現(xiàn)。
正因為以往的項目中,建設方在運營環(huán)節(jié)是缺席的,所以現(xiàn)在大多數(shù)交通管控項目會將系統(tǒng)的操作、維護培訓作為要求之一寫入合同,而且不少地方政府都越來越傾向于將項目打包給當?shù)氐碾娦胚\營商,再由電信運營商進行項目的招投標,項目建設的主體其實還是集成商,但在這些項目中成為了影子英雄,也就是說,電信運營商在這其中不僅承擔了項目總包的角色,還承擔了運營的角色,項目有了本地化的運營維護企業(yè),同時也可以根據(jù)項目建設質(zhì)量和運行效果,對項目建設運營提出整改要求,更重要的是,本地的電信運營商大多是當?shù)卣拈L期合作伙伴,在項目費用的支付方面,可以有很多的變通方式,不會造成因項目費用支付不及時,導致項目建設進程拖沓、運營效率低下等情況發(fā)生。而對于參與建設的集成商而言,其好處在于不用擔心項目費用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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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控項目所具有的管理屬性,沒有商業(yè)運營模式,不管采用哪一種模式,最后的結(jié)果還是財政買單,加上目前政府拖欠工程款的現(xiàn)象不容樂觀,使得交通管控項目設計成為PPP方式的難度較大,資本感興趣的可能性較低。比較可行的方式,一是上文所提及的,將"交通違法罰款收入"與交通管理水平相結(jié)合,用科學的評價體系,在項目周期內(nèi)測算道路交通通行效率和交通擁堵水平,然后從"交通違法罰款收入"中分期付清項目費用;
二是與當?shù)仉娦胚\營商合作,由電信運營商作為總建設和服務單位,電信運營商再公開招標選擇集成商,政府只與電信運營商發(fā)生經(jīng)濟關系,政府可用的支付物品包括財政支付、土地支付以及其他抵押物,此外,交通管控項目所產(chǎn)生的動態(tài)交通信息和交通視頻資源,也可以作為電信運營商向用戶提供動態(tài)交通信息服務的一個抵押。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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