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試圖引進一個新的制度時,同時需要考慮一個制度移植的適應性問題,以及與原有制度的協(xié)調性問題。只有根據不同的區(qū)域、經濟和文化條件的不同,設計不同的政策組合,才可以有效克服不同政策工具的局限性,而如果政策之間不配套甚至沖突,就會降低碳交易制度的績效,達不到減排、發(fā)展低碳經濟的目的。〔4〕因此在中國這樣一個市場發(fā)展不是十分成熟、政策法律變化頻繁的環(huán)境下推行碳交易制度,首先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制度問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一)碳排放權的法律定位———法律基礎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氣候變化全球變暖問題的經濟學實質是使用含碳能源產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而目前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根據羅納德·科斯的理論:如果私人各方可以無成本或是相對低成本地就資源配置進行協(xié)商,那么就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而碳交易制度核心便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手段,它通過制度設計把一種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資源變成一種“稀缺資源”。而要達到這種效果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對市場實行政府干預,即通過政府實施有關的政策或者是行政強制性命令使得某種資源成為稀缺資源,如征稅。二是明確環(huán)境資源的所有權或財產權,通過以法定的形式明確某種有形或無形資源的所有權,以使該種資源稀缺化,這種理論就是產權理論。產權理論對資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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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種資源需要在市場這個能使資源最優(yōu)使用媒介中進行交易,要運用產權理論前提是該資源的權利屬性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要建立有效的碳交易市場,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關鍵就是要界定碳排放權的產權屬性。根據科斯的觀點:“所有權、財產權失靈是市場失靈的一個根源。”嚴格界定的私有產權不但不排斥合作,反而能夠解決“碳排放產權擁擠”的現(xiàn)象,有利于
市場主體在作出對自己而言的最優(yōu)決策時,最終博弈的結果卻是資源的利用趨向最大化,成本趨向最小化。所以只有從法律的角度清楚明確界定“碳排放權”的法律權屬地位,才能使其產權清晰,并在
市場上有序交易,不然邊際模糊或者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的權利,必然遭到社會的濫用,“公地悲劇”也將重演,碳交易市場也就失去了其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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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碳排放權屬于權利體系中的哪種權利?這就必須先對碳排放權的特殊性進行分析。第一,碳排放權既有經濟屬性,又具有生態(tài)屬性,使其無法融入到傳統(tǒng)物權當中,因為傳統(tǒng)物權一般只承載經濟性價值,而并未把生態(tài)屬性包含其中。第二,碳排放權客體存在不可支配和控制性,因為碳排放權的客體不是含碳氣體本身,而是排放這些氣體所占據的大氣空間容量。缺乏界定的工具,無法界定又會使權利邊界不清,最終使權利的設定失去意義。第三、碳排放權主體存在選擇性。如果碳排放權是大氣空間容量的使用權,那么每個個體或者單位都或多或少地都在排放含碳氣體,都在使用這些大氣空間,而碳交易市場不可能涵蓋所有排放主體。
因此,針對碳排放權的以上特殊性,應從以下的角度來界定碳排放權。第一,碳排放權是一種大氣容量的使用權,是權利人對大氣容量以排放含碳氣體而使用的權利;第二,碳排放權具有私益性,但是需要政府公權力的界定和保護。每個個體都具有排放一定含碳氣體的權利,而且在大氣生態(tài)自然承受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在不產生全球變暖溫室效應的情況下,這種權利使用就像人呼吸空氣一樣是人的自然權利之一,是對自身擁有的排放權的正當使用,不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第三,當一個個體排放的含碳氣體的量,或者說對大氣容量的使用超過其本身所具有的權利邊界時,就侵占了他人的權利。而這種侵權的表現(xiàn)結果是:大氣碳含量超過自身承載能力,產生溫室效應,影響到所有具有正當排放權的權利人。對于這類超排主體就必須使其為多使用的碳排放權支付一定的代價。此時,碳排放權產生稀缺性,也就具有了財產性質。第四,由于大氣容量使用權存在計量困難的問題,建立碳交易市場制度,強制超過正常程度使用大氣容量的市場主體進入交易市場,讓其為超額使用的碳排放權支付相應的財產對價,并從排放源控制的角度來界定權利的使用量,以市場交易的方式體現(xiàn)出具體的財產價值。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因此在中國推行碳交易制度必須立法先行,應制定《碳排放交易法》,從中明確界定“碳排放權”為:“法律實體具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在大氣承載能力范圍內,向大氣排放一定碳當量的氣體的權利。如果個體排放的氣體超出本身權利邊界,必須進入碳交易市場購買相應的權利份額。”只有在法律上明確碳排放權的權利屬性,界定其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才能使碳交易市場制度有其法律基礎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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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權分配問題———交易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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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制度是保證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能夠進行的關鍵。碳排放權是一種無形的、法律擬制的權利,且這種權利具有極度稀缺的特征。但是由于其是法律創(chuàng)設出來的權利,權利的初始分配就關系到整個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效率甚至是成敗。確權是市場的基礎,確權之后必須使得權利一定程度分散,因為權利對于不同市場主體的價值是存在差異的,而這種權利差異性使得交易成為了可能。所以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就成為碳交易市場的前提。區(qū)域總量控制的情形下,進行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需要解決公平和效率兩方面的問題。
制度安排能使制度產生有效融合,最終提高整個經濟、社會或者生態(tài)效益。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作為一項全新的擬制制度,其建立必然會產生與原有的制度和相關制度的沖突。目前主要是碳交易制度和碳稅制度銜接,碳交易制度和清潔發(fā)展機制制度的融合。解決這兩個問題將是碳交易制度效率體現(xiàn)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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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金融創(chuàng)新領域存在不足,這是基于我們目前金融市場整體處于起步發(fā)展階段的考慮。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發(fā)展,金融創(chuàng)新必定會繁榮起來。而在碳交易市場里引入這些金融創(chuàng)新將會大大活躍市場交易,相應也能降低風險。因此,建議制定《碳減排權交易法》并引入期貨機制,完善其運作和監(jiān)管的規(guī)定。在各地的氣候交易所成熟后,選擇相對完備的交易所開展全國統(tǒng)一的碳排放期貨交易。同時,隨著碳期貨市場的建立和逐漸成熟,就可以引入和開發(fā)碳排放權質押、碳排放權融資租賃、碳排放權保理、碳排放權保險、碳主題基金等金融制度,使碳交易市場成為一個多樣化、豐富的大市場,最大程度發(fā)揮其市場的作用,節(jié)能減排。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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