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改革持續(xù)推進的三大方向
《通知》的出臺將促進可再生能源高水平消納利用,對電力行業(yè)發(fā)展產生重要影響。但距離建成成熟的綠電綠證交易制度這一目標,僅相當于跑完了“上半場”,還有不少仍需努力之處:
一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經濟責任要由全體消費者承擔,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證交易市場。202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印發(fā),要求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指引下,實現全體電力用戶承擔相同的可再生能源消納經濟責任比例,建立統一的綠色消費制度和全國統一綠證交易市場,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著力完善質量和標準體系,高效利用全國可再生能源發(fā)電資源,滿足企業(yè)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助力“雙碳”目標的實現。
二是全面推動可再生能源項目參與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形成上網電價。由于雙軌制的存在,我國優(yōu)先發(fā)用電雙方的發(fā)用電曲線不可能做到完全匹配,所產生的偏差責任及不平衡資金由市場主體承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即便是平價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沒有承擔平衡責任,也相當于享受了補貼,該補貼由火電無償承擔可再生能源的平衡責任的方式來實現,這與國外固定電價制度類似,而非國外認可的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可再生能源項目,要想實現綠證國際互認,可再生能源需要參與電力市場。
三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項目電力交易和綠色價值交易分離,實現一、二次分配公平?,F有綠電交易采用專場交易,且合同只對電量進行約定,沒有約定電力分時曲線與交割節(jié)點,無法與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相銜接,會形成市場的不平衡資金。此外,國家文件要求綠電交易在成交
價格中分別明確電價與綠證
價格,并分別計量、交付,數量上可不嚴格對應,實際已經將綠證與電能量進行分離。目前的綠電交易實質上是寫在一個合同里的電力交易和綠證交易,綠證并非購電合同的搭售物,已無合并在一起交易的必要??稍偕茉磁c用戶側簽署的電力交易合同應納入正常的電力中長期交易機制,可再生能源與其他電源無差別參與電力市場,綠色價值主要在綠證市場中實現。
總而言之,《通知》是打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yè)政策體系市場化大門的“鑰匙”,建立以綠證交易制度為主體的綠色價值實現制度體系,將全面實現可再生能源從政府補貼轉為市場激勵,以適應我國電力市場建設需要。改革不會一蹴而就,也不會一勞永逸,但《通知》無疑將為我國的電力行業(yè)帶來新業(yè)態(tài)、新面貌、新商業(y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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