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層面“碳”排放計算
按照1999年《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有關(guān)會議的決議(FCCC/CP/1999/7),締約方應(yīng)利用《199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修訂版)》,對《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人為排放源和匯進(jìn)行計算,提出用溫室氣體全球增溫潛勢(GWP)來衡量各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2013年聯(lián)合國第9次氣候變化峰會要求UNFCCC附件一所列締約方使用《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并鼓勵使用《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的2013年補(bǔ)充版:濕地》,并使用《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提出的溫室氣體100年全球增溫潛勢。在《巴黎協(xié)定》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下,非附件一締約方將于2024年全面啟用《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計算各國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提交連續(xù)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目前最新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是IPCC組織全球科學(xué)家對2006年指南進(jìn)行修訂和完善后的《2019年精細(xì)化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IPCC 2006年指南涵蓋了人為“碳”排放的主要源,并充分考慮了部門之間的交叉、重復(fù),給出了解決跨部門的交叉、重復(fù)的計算和報告方法,以避免重復(fù)計算和漏算。 內(nèi)-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wǎng)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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