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年選取方法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基準年選取方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按照納入企業(yè)2019年至2021年碳排放邊界和碳排放量變化情況,基準年選取方式如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一)對于采用歷史法分配的企業(yè),基準年選取原則上為2019-2021年碳排放量的算術平均值;若企業(yè)在2019-2021年因生產線增減(有相關行政部門批復的證明材料)等情況造成碳排放量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年度間碳排放量變化超過10%或10萬噸),選擇變化后年份的正常排放量作為核定配額的依據(jù)。
(二)對于采用歷史強度法分配的企業(yè),基準年選取原則上為2019-2021年碳排放強度的加權平均值;若企業(yè)在2019-2021年碳排放量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年度間碳排放量變化超過30%),選擇變化后的碳排放強度值作為核定配額的依據(jù)。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三)若企業(yè)在2019-2021年因檢修或生產經營狀況等情況造成全廠停產,累計停產天數(shù)大于183天的年份不能作為基準年,累計停產天數(shù)小于或等于183天的年份,須進行碳排放量的修正。
(四)若企業(yè)因2022年新建主要生產設施導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該部分碳排放量不計入當年的履約量。生產設施改造或擴建導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須計入當年履約量。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基準碳排放量修正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對于采用歷史法的企業(yè),按照核查報告中主要生產設施累計生產天數(shù)對基準碳排放量進行修正,修正方式為該年度日均碳排放量乘以365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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