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目前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概念,但目前國內的表述基本一致。成萬牘給出了一個較為“隨意”的界定。其認為,顧名思義,碳金融就是與碳有關系的金融活動,也可以叫碳融資,大體上可以說是環(huán)保項目投融資的代名詞,也可以簡單地把碳金融看成對碳物質的買賣。高建平的界定則是國內最為普遍的提法,其提出,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陳柳欽界定更為具體,其認為,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fā)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袁鷹的界定具體展開了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其指出,“碳金融”就是與減少碳排放有關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動,既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產品的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也包括發(fā)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以及相關的擔保、咨詢服務等相關活動。李威偏重于“應對”涵義,其認為,碳金融可以理解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解決方案,包含了市場、機構、產品和服務等要素,是金融體系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陳榮則加入了一個淵源,其指出,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也稱碳融資和碳物質的買賣,即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王宇和李季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界定了碳金融的內涵:從狹義上說,世界銀行把碳金融定義為提供給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資源;廣義的碳金融是指氣候變化的市場化解決方案。同時,他們又指出了碳金融的四大功能:一是減排的成本收益轉化功能;二是能源鏈轉型的資金融通功能;三是氣候風險管理和轉移功能;四是國際貿易投資促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