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預算在環(huán)境權可訴性上邁出了重要一步。政治領導人沒有完成碳預算那將可能面臨被起訴的風險。確立了氣候是環(huán)境權的一種,而環(huán)境權又是人權的基本組成部分的法律觀念,這也意味著政府作為公民的委托人如果沒有起到應盡的環(huán)境保護責任應受到法律的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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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預算設置過程和種種制度設計充分說明碳預算是目前人類應對氣候變化最完善的制度創(chuàng)新。碳預算的任何實施步驟都需要企業(yè)、個體經濟主體的相關行動,和現有減排體系一樣經濟主體行動也需要成本,這種成本多大,在不在能力承受范圍內需要及時有效的反饋,密切經濟主體制度化參與渠道,毫不夸張的說碳預算在推動公眾參與的民主價值方面具有重要意義,而公眾參與的民主價值方面又將進一步推動碳預算實施。碳預算最初確立和實際執(zhí)行都少不了成本收益的分析,即實現預算成本多大,不同部門經濟技術減排潛力又是多少等等,然而,這種成本收益分析始終只具有程序性價值,碳預算設置的目的和宗旨本身滲透了風險預防的政治文化。碳預算制定過程和英國意欲在歐盟和全球推廣說明碳預算本身具有的強烈的國際政治經濟涵義,本身也隱含了發(fā)達國家—發(fā)展國家如何分割全球碳預算的分歧,發(fā)達國家希望自己實施預算的同時也讓發(fā)展中國家大幅減排從而迷糊和混淆發(fā)達國家早已是巨額預算赤字的事實從而最終淡化自己的責任顛覆“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雖然碳預算在制度和具體操作上都具有相關優(yōu)勢,但這并不代表碳預算在實施過程中不會遭受困難。英國公眾認為任何絕對限制都會妨礙自由,對溫室氣體設置絕對減排目標顯然也是自由的部分喪失,因此當視自由為生命的英國公眾對注重結果的碳預算投以懷疑的眼光時就不會感到奇怪了。
如果說觀念上對自由熱愛使英國公眾有所遲疑的話,那么,碳預算對英國經濟和就業(yè)的可能損害則進一步使英國公眾對碳預算合法性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碳預算只在英國實施會導致英國經濟競爭力下降、貿易機會外流、產業(yè)和就業(yè)機會轉移,因此制定第一階段三個具體執(zhí)行周期時便考慮到了全球、歐盟和實施技術的可行性三個方面,并提出了在歐盟和國際范圍內實施碳預算的可能性。英國政府認為碳預算要歐盟范圍內甚至國際范圍推行需要以下幾個條件:碳預算在英國成功推行,垂范國際社會;碳預算在英國成功經驗為歐盟其他國家仿效;碳預算的經濟成本在該國或地區(qū)可以承擔的范圍內,同時該國和地區(qū)擁有實施碳預算所必需的技術;碳預算實施過程得到企業(yè)、居民和其他行為主體等利益攸關者主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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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預算需要英國采取包括碳稅、排放權交易和拍賣配額在內的各種政策工具,而這些政策工具必然會加大生產成本并最終對消費者的支付能力構成壓力,更重要的是碳排放主要集中交通和建筑的結構決定了英國碳預算實施的方向的是低碳社會,導致無論覆蓋面還是深度上碳預算都比現有的減排體系面臨著更為艱巨的任務。從目前已經施行的碳預算政策看來碳政策對貧困階層生活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力后果,碳預算本身會產生一些意想不到的財富轉移效應,因此政府能否通過轉移支付或者其他形式對這些階層予以實質性幫助也很緊要。總之碳預算未來能否持續(xù)運轉就在于政府是否有足夠的準備以應付經濟學界和科學界沒有充分掌握的經濟、社會和國際政治經濟后果并最終爭取生態(tài)、社會和經濟之間的平衡。(完)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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