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外的碳基金運行模式中分析其法律屬性

文章來源:中國碳排放交易網2015-03-09 15:00

碳基金的法律性質:信托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碳基金可以歸入投資基金的范疇,而投資基金的本質是信托,其運用信托原理,以獨立的基金財產為基礎,并圍繞這一獨立的信托財產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建立起以信托法律關系為核心的權利義務關系。信托作為一種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安排。是委托人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約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的一種法律關系。在契約型碳基金中,投資人是委托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將基金財產委托給碳基金管理人管理。將基金財產委托給托管人保管,由管理人將基金財產投入CDM/JI項目,獲得CERs/ERUs,再按基金契約的約定將CERs/ERUs分發(fā)或轉售給受益人(一般即為投資人);公司型碳基金中,碳基金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碳基金作為委托人,通過簽訂委托合同。將基金資產設立為信托資產,把信托資產委托給基金管理人投資和運營,并將信托資產委托給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將信托資產投入CDM/JI項目并將獲得的CERs/ERUs直接在碳交易市場上出售,收益歸碳基金所有。從碳基金的運行模式中可以看出其法律性質即為信托,但與一般的信托相比,碳基金中的信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一)信托目標的公益性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根據法國Caisse desDepots集團的研究:42%的碳基金宣布投資只以追求利潤為目標,而55%的碳基金根據其規(guī)定的目標進行投資,即碳基金購買碳信用并將其賣給基金的投資者,使其能夠履行減排義務。由此可見,與一般的信托純粹追求商業(yè)利潤不同,超過一半的碳基金是通過投資CDM/JI項目。使其投資者能夠履行規(guī)定的減排義務,實際上起到了促進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因此其目標具有公益性。而另外其他只以追求利潤為目標的碳基金,一方面其投資CDM/JI項目的行為,在客觀上推動了減排技術的運用和發(fā)展,為CDM/JI項目提供了融資支持。另一方面通過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從CDM/JI項目中獲得的CERs/ERUs,使負有減排義務的企業(yè)能夠得以在二級市場上購買CERs/ERUs,從而履行減排義務。因此,這些僅以追求利潤為目標的碳基金在客觀上也起到了促進節(jié)能減排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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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主體的國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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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信托的投資主體相比,碳基金的投資主體更趨國際化、多元化。在碳市場發(fā)展的早期。由于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因素。私人資本不愿涉足,因此碳基金成立之初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國際組織,私人資本參與的比例較少,所以政府、國際組織是早期碳基金的主要投資主體。經過十幾年的發(fā)展。與碳基金相關的各項法律制度逐步完善,CDM/JI項目及CERs/ERUs交易的利潤豐厚。導致了近年來私人資本組建的碳基金數目增長迅速。目前有近一半的碳基金為私人投資基金。而由政府和國際組織投資的碳基金不到基金總數的30%,但是公共資本占碳基金總資本的比例為41%,與私人資本持平。由此可見。以政府和國際組織為投資主體的碳基金在數量上雖然不及私人碳基金,但是在所掌控的資金上并不比私人碳基金少,并且由于設立目標的公益性使得其在國際影響力方面遠遠超過私人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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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領域的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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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托的投資領域主要涉及證券、房地產、具有高增長潛力的企業(yè)等傳統(tǒng)領域。而碳基金投資的是CDM/JI項目,與傳統(tǒng)的投資領域有較大的差異性。CDM/JI項目是《京都議定書》為了發(fā)達國家完成規(guī)定的減排義務,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履約而設計的,投資開發(fā)CDM/JI項目涉及較多的程序。具有一定的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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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收益的特定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一般信托設立后,要求通過投資獲得資本增值,而碳基金通過投資獲得的是CERs/ERUs,不是資本的直接增值。CERs/ERUs或者被受益人(投資人)直接用來抵消碳排放量,或者由碳基金轉售給受益人(投資人)或在二級市場上出售以獲取利潤。(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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