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規(guī)則對自愿碳市場有何影響?
無論誰購買積分(公司或國家),任何尋求根據(jù)第 6.4 條注冊的項目都需要遵守所有 6.4 規(guī)則。 國家授權的所有信貸都必須進行核算,包括出售給私營公司的信貸。
然而,6.4 條文本對于發(fā)行未經(jīng)授權的信用證的可能性并不明確,因此未予以說明。 如果要發(fā)行此類信貸,那么私營公司從這些“非授權”單位提出抵消索賠就相當于洗綠了。 然而,在各國澄清情況之前,可以以這種方式利用文本的模糊性。 也就是說,此類信貸可以合法地充當公司提供氣候融資以支持發(fā)展中國家減緩氣候變化的途徑,但不能聲稱擁有這些減排量的所有權和/或使用它們來宣傳“凈零”聲明。
此外,其他決定將向自愿碳市場發(fā)出信號。 這些市場的參與者應注意,所有已批準《巴黎協(xié)定》的國家都已同意不再接受簡單的抵消(所有 A6.4ER 中的 2% 將在沒有任何人使用的情況下被取消),并且信用必須提供氣候適應 資金(所有 A6.4ER 的 5% 將提供給適應基金,該基金可以將其轉(zhuǎn)售以產(chǎn)生收入)。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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