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碳道了解,今年3月國家發(fā)改委已要求各
碳排放交易
試點上報全國
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
交易系統方案,以構建統一的國家碳排放注冊與交易體系。從目前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各
試點均已上報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
交易系統建設方案,最終花落誰家仍待國家發(fā)改委評審結果。作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核心的注冊登記系統,有哪些功能要素及主要特點,本期碳道專題以歐盟
碳交易體系注冊登記系統和我國
CCER注冊登記系統為例進行匯總梳理,以期為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建設提供參考。
一、歐盟ETS注冊登記系統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通過歐盟獨立交易登記系統(The Community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對每一個排放實體配額的發(fā)放、轉移、取消、作廢和庫存等進行記錄和管理。采用CITL電子信息系統對排放配額進行管理,每一個歐盟成員國都有一個國家配額登記賬戶,各國政府的碳排放事務管理機構均與CITL電子信息系統連接。每一個納入EU-ETS的排放實體也均有配額登記賬戶。
在EUETS的第一交易期(2005~2007年)以及第二交易期(2008~2012年),各歐盟成員國都有自己的國家
注冊登記簿系統,并且與其他所有的
注冊登記簿系統、歐盟獨立交易日志(CITL)和國際交易日志(ITL)相連接。而從2013年開始的第三交易期,歐盟委員會已于2013年開始統一歐洲各國的注冊登記簿,形成歐盟聯合注冊登記簿,但注冊登記簿基本的邏輯、設計理念基本沒有變化,只是在原有的管理規(guī)則以及當初在鼓勵各國建立國家注冊登記簿時,歐盟委員所開發(fā)的歐盟注冊登記簿(Community Registry)基礎上形成更為統一的系統。
新的歐盟聯合注冊登記簿具有以下特點:
(1)既可以實現《京都議定書》所要求的注冊登記功能,也能實現歐盟交易體系的注冊登記功能;
(2)歐盟委員會負責聯合注冊登記簿的軟件開發(fā)和后續(xù)的維護;
(3)各個歐盟成員國同樣需要對賬戶進行負責,管理賬戶的使用并提供相關的支持;
(4)2012年1月起,關于航空的注冊登記部分可供使用;
(5)2012年6月起,各個歐盟成員國的注冊登記簿逐漸向聯合注冊登記簿轉移;
(6)完成轉移的聯合注冊登記簿將覆蓋所有的歐盟交易體系。
歐盟建成聯合注冊登記簿后,歐盟注冊登記簿與國際注冊登記簿之間的連接結構發(fā)生改變,如下圖所示。
國際交易日志
聯合國國際交易日志(ITL)是法定的碳交易的中央注冊系統,與各國注冊系統和歐盟獨立交易日志系統(CITL)相鏈接,用以記錄《京都議定書》承諾期間排放配額的發(fā)放、國際轉讓和注銷。該系統還能確保每個締約方注冊系統在每筆交易上遵守《京都議定書》。
登記的產品類別
主要有以下類別:(1)AAUs, 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根據《京都議定書》分配給歐盟各成員國用于轉化為歐盟
碳配額(EUAs)的京都單位;(2)EUAs, 指EU ETS下從AAUs轉化而來,根據國家配額分配方案分配給各設備運營者的配額;(3)CERs, 指由
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4)ERUs,指由JI項目產生的京都單位。
賬戶類別
主要有以下類別:(1)國家持有賬戶;(2)運營者持有賬戶;(3)個人持有賬戶;(4)注銷賬戶;(5)退出賬戶: 設備運營者
履約遞交的配額將轉入此賬戶,然后國家管理機構將此賬戶中的EUAs轉化為AAUs,以履行《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的減排責任;(6)替換賬戶:用于tCER或lCER的替換。
授權代表和轉移
每一個賬戶都有至少兩個授權代表和至少一個額外授權代表,由賬戶持有者授權其操作賬戶,如轉移被交易的配額、履約遞交等。一個賬戶的授權代表和額外授權代表不能是同一個人,但是同一個人可以擔任不同賬戶的授權代表或者額外授權代表。
序列號規(guī)則
注冊登記簿系統嚴格遵守歐盟委員會頒布的管理規(guī)則中的序列號編碼規(guī)則,任何一個配額或核證減排量都有一個獨有的序列號,因此保證了配額或其他京都單位在整個生成、轉移和履約過程中的可追蹤性。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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