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的界定及屬性

文章來源:氣候戰(zhàn)略研究鄭爽、劉海燕2019-05-02 16:56

碳排放權的界定及屬性

  從法學、經濟學、環(huán)境學、公共管理學等領域的研究可見,碳排放權的含義主要有發(fā)展權和排放權兩類。一類是指氣候變化國際法下,以可持續(xù)發(fā)展、共同但有區(qū)別以及公平正義原則為基礎,碳排放權是代表著人權下的發(fā)展權,是為了滿足一國及其國民基本生活和發(fā)展的需要,而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道德權利,而非嚴格的法律權利。另一類是碳交易制度下的排放權,是指對大氣或大氣環(huán)境容量的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可以通過法律規(guī)定被私有化,并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實現全社會低成本控制排放的目的。該語境下的碳排放權是當前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的主流,有具體的法律、經濟和財務性質,是本文的研究對象。需要強調的是,西方國家的碳交易政策實踐中均沒有采用排放權概念,而是實行的排放許可交易。因此本文的碳排放權泛指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下的碳排放權(emission right)、排放配額(emission quota)或排放許可(emission allow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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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碳交易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看,碳排放權的性質主要表現為法律屬性和經濟屬性。前者是指法律上規(guī)定和調整的碳排放權利,它不僅是碳交易制度立法和實踐的根本基礎,也是碳市場順利運行的依據和保障,因此是行政管理部門和學界最為關注的。經過法律和制度安排,碳排放權具有可轉讓性,可進入經濟活動領域,又表現出不同維度的經濟和財務性質,能夠側面反映市場交易的活躍性和成熟度。 
 
  關于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學術界對此存在多種學說,沒有形成共識。其中財產權說(property right,更多運用于英美法系)是以經濟學環(huán)境產權理論為基礎,認為碳排放權是一種環(huán)境容量的使用權,由法律規(guī)制為企業(yè)擁有的私人財產權,持有者對該財產擁有占有、轉讓、使用和處分等權利。還有研究依據國外法學者提出的新財產學說,認為碳排放權有別于傳統(tǒng)財產,屬于社會福利、專營許可以及公共資源的使用權等“政府饋贈”,這些政府許可一旦被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成為權利人的財產,因此碳排放權是新型財產權。行政權利說認為,碳排放權是權利主體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對屬于國家所有的環(huán)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權利。碳排放權須經過申請、批準等許可程序,被政府行政部門控制并對全過程進行干預,碳排放權是行政許可或特許。物權說分別以大陸法系解釋論和立法論思路,研究碳排放權的私權和公私權混合性質,形成了將碳排放權界定為用益物權、準物權、準用益物權、特許物權等多種觀點,以前兩者影響最大。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關于碳排放權的經濟屬性。首先,碳排放權具有稀缺性、使用價值和可交易性,具有與普通大宗商品類似的特征,如可以在市場上進行現貨交易、具有與普通商品類似的價格形成機制等,因此碳排放權具有商品屬性。隨著碳市場交易規(guī)模的擴大,碳排放權逐漸衍生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具有金融屬性。碳排放權價值來自政府信用,具備良好的同質性,可充當一般等價物,可以向貨幣一樣可存可借,因此具有貨幣屬性或類貨幣屬性。從企業(yè)財務報表和政府稅收角度都需要將碳排放權納入會計核算體系。但對于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和計量,目前國內外尚缺乏權威會計準則規(guī)定。相關實踐和研究主要將其認定為存貨、無形資產、金融資產和捐贈資產等類型。美國SO2排污交易和地方性碳交易制度中將排放許可認定為存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曾認定其為無形資產,但遭到各方反對,于2005年撤銷了該規(guī)定;將碳排放權列為金融資產是因為它具有與金融工具和資產相似的特征;還有研究認為排放權是政府發(fā)放的饋贈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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