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條件。
CCER和SHCERCIR使用的總比例不得超過該單位經審定的2023年度
碳排放量的5%。
CCER所屬的自愿減排項目應是非水電類項目,且其所有核證減排量均應產生于2013年1月1日后。SHCERCIR應是根據I類
方法學簽發(fā)的減排量,具體交易規(guī)則另行發(fā)布。
(二)抵銷程序。使用CCER
履約清繳的納管單位,應于2024年9月20日前向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書面提交《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申請表》,并同時通過國家登記簿發(fā)起上繳操作申請。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收到納管單位書面申請及線上申請后,將對抵銷申請進行審核,并通過國家登記簿對符合本市使用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具體流程參見http://www.reg-sh.org/“辦事指南-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操作流程”。使用SHCERCIR
履約清繳的納管單位,應于2024年9月25日前向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書面提交《上海碳普惠減排量抵銷申請表》及由上海市減污降
碳管理運行技術中心出具的《上海碳普惠減排量注銷證明》(碳普惠減排量注銷后由系統(tǒng)自動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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